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2021年10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会是代表全校研究生的群众性组织。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的领导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的指导,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原则,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依靠院(系)研究生会、研究生班委会和全校研究生开展工作,全心全意为全校研究生服务。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全体研究生、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祖国建设为己任,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努力提升研究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提高研究生的科研学术水平。
第三条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培养“六有”人才为中心,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引导广大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构建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
3、团结和带领全校研究生积极开展具有合肥工业大学特色的、适合研究生特点的思想引领、学术交流、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文化艺术、体育锻炼及志愿服务等活动,促进各专业各学科的纵向联系和横向交流;
4、在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全体研究生的合法利益,及时反映全体研究生的诉求,竭诚为广大研究生服务;
5、发挥学校党政部门联系研究生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党政领导与广大研究生的交流和沟通;
6、加强校园民主建设,调动广大研究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培养锻炼广大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
7、加强研究生与社会各界的联系,鼓励和引导研究生走向社会、认识社会、服务社会,在实践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8、发展与其他高校、研究院、科研院所研究生会的友谊与合作,加强与本科生和已毕业研究生的沟通与联系。
第四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安徽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安徽省学生联合会,接受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安徽省学生联合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凡合肥工业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即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1、会员有权参加研究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2、有权对研究生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3、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研究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校规校纪,尊师爱校,维护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及声誉;
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创新,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努力提高自身全面素质。
第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十条本会会员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者,本会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或向有关部门建议表彰和奖励;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或决议,应接受本会批评和劝阻,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本会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其会员资格在办理离校手续时自行取消。
第三章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研代会)
第十二条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会(简称校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全体会员负责,它的常设机构是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委员会(校研究生委员会)和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常务委员会(简称校研究生常委会)。
第十三条研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校研究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研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四条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
1、研代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从各选举单位中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研究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系)级研究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具体产生办法由校研究生常委会决定;
2、研代会代表的选举由各院(系)研究生会组织,选举办法由校研究生常委会于研代会换届选举前根据本章程有关条款制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3、研代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经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可以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并在所属院(系)研究生会的主持下重新选举;
4、研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如遇会员资格自行取消的情况,其代表资格也随之自行取消,各院(系)研究生会应及时组织补选,并报校研究生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或修订研究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2、听取、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4、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5、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研究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6、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7、讨论和决定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委员会
1、在研代会闭会期间,校研究生委员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2、研究生委员会的职权:
(1)解释研究生会组织章程并监督实施;
(2)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3)听取、审议研究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4)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
(5)决定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6)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研究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7)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3、校研究生委员会委员通过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研究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4、研究生委员会推行选举制和通过决议表决制。
第十七条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常务委员会
1、由校研究生委员会推选产生的校研究生常委会是校研究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2、校研究生常委会的职权:
(1)执行研代会和校研究生委员会的决议,领导校研究生会日常工作;
(2)召集校研究生委员会会议;
(3)任免校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的正、副部长(主任)。
(4)审议和批准校研究生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相关报告。
3、校研究生常委会委员因故产生名额空缺时,由校研究生委员会委员补选产生;主席职位因故空缺时,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如遇会员资格自行取消的情况,其常委资格也随之自行取消,本会应及时组织补选,并报常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
1、校研究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2、各职能部门是校研究生会的办事机构,对校研究生常委会负责。
第十九条校研究生委员会聘请校团委老师担任秘书长,指导研究生会工作。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院(系)研究生会
1、院(系)研究生会为校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院(系) 党组织领导和所在院(系)团组织、校级研究生会组织指导;
2、院(系)研究生会可经院(系)研究生大会、研究生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3、院(系)研究生会的机构设置可参考校研究生会的机构设置,视本院(系)工作需要决定;
4、院(系)研究生会应积极参加校研究生会组织的活动,院(系)研究生会主席、部长须按时参加校研究生会召集的院(系)研究生会主席会、部长会,报告工作,交流经验。
第二十一条院(系)研究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院(系)研究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院(系)可召开全体研究生大会。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班委会
1、研究生班委会是院(系)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由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一般由全班研究生选举产生,接受本院(系)研究生会的工作指导;
2、研究生班委会应积极组织全班研究生参加校、院(系)研究生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章 学生骨干
第二十三条 学生骨干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研究生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或研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研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研代会闭会期间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