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会因公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会因公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会面向本组织成员因公交通费用予以公开报销,报销方法及流程严格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会因公交通费用报销只适用于,在合肥市内,因参与本组织公务事项而产生的交通费用,非公务事项,不予报销。
第三条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会因公交通费用由办公室负责,经主席团审批,按月报销,每月最后一周周四为固定报销日。
第四条 因公交通费用,遵循勤俭节约原则,严禁铺张浪费,如无特殊说明与请示,公务乘坐出租汽车人数两人及以下不予报销。
第五条 报销部门需于每月最后一周周四前,下载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会因公交通费用登记表》,并按填写顺序列整相关票据交于研究生会办公室。
第六条 乘坐合肥市出租汽车,产生费用,需提交《合肥市出租汽车通用机打发票》,报销当月,同车限报一次,时间超三月以上发票,不予报销。
第七条 各部门需按实按需报销因公交通费用,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相关部门报销因公交通费用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所有。